
公告日期:202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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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代码: 132017 债券简称: 19 新钢 EB
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因 2019 年度财务报
告审计机构发生变更,现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就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具体如下:
一、原中介机构的情况说明
公司原聘审计机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该
所对公司 2016 年—2018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 均出具了审计报
告,并发表了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
二、变更情况概述
根据《 江西省国资委省属企业年报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中审众
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期限结束, 经江西省国资委招
标改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财务
报告审计机构。此次变更经本公司内部决策机构程序审议通过,符合
本公司章程规定,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不会影响公司财务报表的审
计质量。
根据本公司所发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约定,本次会计师事务
所的变更无需取得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同意。
三、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590676050Q
类型: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梁春
成立日期: 2012 年 2 月 9 日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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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
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
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
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无(企业依
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
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执业资格: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992 年首批获
得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许可证》, 2006 年经 PCAOB 认可,获得美国上市公司审
计业务职业资格, 2010 年首批获得 H 股上市公司审计业务资质。
截止本公告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不存在被立
案调查的情况。
四、移交办理情况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的相关移交工作已办理完成。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
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五、备查文件
1、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资质文件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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