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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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新余市冶金路)
公开发行 2019 年可交换公司债券
发行公告(面向合格投资者)
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 01A、
02、 03、 04)、 17A、 18A、 24A、 25A、 26A)
签署日期: 2019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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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一、 网下发行操作流程提示
1、本次网下发行仅面向合格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且需满足《上海证券交易
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2017 年修订)》规定,个人投资者不得参与网
下利率询价及网下发行。 合格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于 2019 年 4 月 17 日 ( T-1 日)
通过向簿记管理人提交《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9 年可交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 (以下简称 “ 《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
的方式参与网下询价申购。每个产品/证券账户网下单个标位下最低申购数量为
1,000 万元,超过 1,000 万元的必须是 100 万元的整数倍。 每个产品/证券账户的最
大申购金额不得超过 20 亿元,每个产品/证券账户的申购保证金统一为 50 万元。
投资者以两个及以上产品参与申购的,需分产品缴纳保证金,未分产品申购或
未足额缴纳保证金均为无效申购。每个产品所缴纳的保证金须一笔划至簿记管理人
指定账户,如多笔划账,簿记管理人有权确认对应申购无效。 投资者应确保申购保
证金在 2019 年 4 月 17 日( T-1 日) 17:00 前汇至簿记管理人指定账户,请注意资金
的在途时间。申购保证金未按时到账或未足额缴纳的,将视为无效申购。
网下合格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在办理保证金付款时,请务必在划款备注栏注
明上海证券账户号码。如上海证券账户号码为: B123456789,则请在划款备注栏注
明: B123456789。未填写备注栏或账户号码填写错误的,簿记管理人有权确认对应
申购无效。
2、网下投资者缴纳的申购保证金将被直接抵作申购资金。若保证金不足以缴付
申购资金,则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须在 2019 年 4 月 22 日( T+2 日) 17:00 前(指
资金到账时间),将其应补缴的申购资金划至簿记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同申购保
证金的收款账户), 投资者补缴款使用账户需与保证金划出账户保持一致(由于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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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致导致的认购失败,产生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获得配售的投资者未及时于 2019 年 4 月 22 日( T+2 日) 17:00 前足额缴纳
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网下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保证金将不
予退还。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并有权进一
步依法追究违约投资者的法律责任。
4、 如遇市场变化, 导致本次债券有效申购或缴款金额不足发行规模的 70%时,
经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一致后可以调整发行方案或取消本次债券发行。
二、 其他重要事项提示
1、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公司债券发行
与交易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13 号)、《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
定》(证监会公告[2008]41 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
知》(国资发产权[2009]125 号)等有关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海证
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上证发[2014]41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 2018 年修订)(上证发[2018]115 号)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颁布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交换公司债
券登记结算业务细则》(中国结算发字[2019]3 号)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可交换公司
债券发行。
2、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人为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
标的为新钢集团所持新钢股份 A 股股票。与可转换公司债券相比,本次债券的发行
人为上市公司股东,发行主体存在差异。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可交换债券及预备用
于交换的股票的相关信息,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做出独立、慎重、适当的投资
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郑重提示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理性投资,认真阅读《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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