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10-14
2018 年成都金融城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专项债券
2019 年付息公告
由成都金融城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于 2018 年 10 月 23 日发行的 2018 年成都金融城投资发展有限责
任公司专项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9 年 10 月 23
日开始支付自 2018 年 10 月 23 日至 2019 年 10 月 22 日期间的利
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 2018 年成都金融城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专项
债券
2.证券简称及代码: 18 成金 01、 127881.SH
3.发行人: 成都金融城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4.发行总额和期限:人民币 7 亿元、 7 年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企
业债券〔 2018〕 114 号文件批准发行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5.99%,在该品种债券存
续期内固定不变
8.计息期限: 自 2018 年 10 月 23 日起至 2025 年 10 月 22 日
止
9.付息日: 2019 年至 2025 年每年的 10 月 23 日为上 1 个计息年
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
日)
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8 年 11 月 5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 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8 年 10 月 23 日至 2019 年 10 月 22 日,
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5.99%。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债
权登记日为 2019 年 10 月 22 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
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日: 2019 年 10 月 23 日
三、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
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
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
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
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
息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
下要求办理:
(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
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
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 和税务登
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
证复印件;
(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
更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
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
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
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
已在《 2018 年成都金融城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专项债券募集
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
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
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
网点一次性扣除
(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
点
( 6)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
务部门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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