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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23 09:55:35 股吧网页版
2018年第二期赣州市南康区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双创孵化专项债券债券2019年付息公告-上交所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10-23

2018 年第二期赣州市南康区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

公司双创孵化专项债券 2019 年付息公告

由赣州市南康区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

人”)于 2018 年 10 月 29 日发行的 2018 年第二期赣州市南康区城市

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双创孵化专项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将于 2019 年 10 月 29 日开始支付自 2018 年 10 月 29 日至 2019 年 10

月 28 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

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概览

1. 债券名称: 2018 年第二期赣州市南康区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

限公司双创孵化专项债券

2. 证券简称及代码:银行间简称“ 18 南康债 02”,代码:1880219;

交易所简称“ 18 南康 02”,代码: 127880。

3. 发行人: 赣州市南康区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4. 发行总额和期限: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2.3 亿元。发行期限为

7 年期,本期债券设置提前偿还本金条款,于本期债券存续期第 3、

第 4、第 5、第 6、第 7 年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 20%、 20%、 20%、 20%

和 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

5.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6. 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债券票面利率为

8.00%。

7. 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自 2018 年 10 月 29 日至

2025 年 10 月 28 日止。

8. 付息日: 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9 年至 2025 年每年的 10 月

29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9. 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 本期债券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发改企业债券[2017]300 号文件批准公开发行。

二、 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和兑付情况

1. 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8 年 10 月 29 日至 2019 年 10 月 28 日,

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 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8.00%。

3. 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

债权登记日为 2019 年 10 月 28 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

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 付息时间: 2019 年 10 月 29 日。

三、 付息办法:

1、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

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本期债券,其利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划入该持有人指定银行账户。

2、本期债券在银行间市场上市部分:

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本期债券,其利息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直接划入该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若债券持有人兑付路径变更,应将新的兑付路径及时通知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因债券持有人未及时通知兑付路径而造成的延期支付,发行人和债券

托管人不承担延付利息。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

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 2018

年第二期赣州市南康区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双创孵化专项债

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

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

一次性扣除

(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 6)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 18 南康 02”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

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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