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9-09
福建勤贤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期公司债券 2021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
法律意见书
福勤律见字(2021)第 255 号
地址:厦门市湖滨南路 90 号立信广场 23 楼 邮编:361004
电话:0592-5890088 传真:0592-5890066
关于厦门轨道集团集团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期公司债券 2021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
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勤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厦门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轨道集团”、“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于 2021
年 9 月 8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一期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8 厦门轨道债 01”、“18
厦轨 01”或“本期债券”)2021 年度第一次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持有人会议”)。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765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第一期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内容,就轨道集团 18 厦门轨道债 01 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经办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
1、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字、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公司提供予本所之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并且这些复印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有效表决权、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此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发表任何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公告材料,随其他材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会议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轨道集团于 2021 年 8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期厦门轨道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21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召开和表决方式、债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的人员、债券持有人参会登记办法、表决程序和效力等事项。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程序
因疫情原因,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非现场开会的方式召开,以记名式投
票进行投票表决。会议于 2021 年 9 月 8 日 15:00-17:00 召开,表决票以传真、
邮件、邮寄的方式进行表决。经本所经办律师适当核查,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形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发改办财金[2011]1765 号》《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出次债券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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