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8-08-14 00:00:00 股吧网页版
2018年第一期宜宾市南溪区财源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08-14



2018 年第一期宜宾市南溪区财源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I

重要声明及提示

一、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董事会已批准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人全体董事承

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发行人承诺不承担政

府融资职能,本期债券不涉及新增地方政府债务;同时,地方政府

作为出资人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相关举借债务由地方国

有企业作为独立法人负责偿还。

二、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

声明

发行人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

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三、主承销商勤勉尽责声明

主承销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独立地对发行人进行了尽职调查,

对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2018 年第一期宜宾市南溪区财源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II

四、投资提示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有

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

行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债券风险作出实质性判断。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本募

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

自行承担。

五、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

1、本项目实施主体为宜宾市南溪区财源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

公司。项目由发行人委托四川宜宾龙投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

公司宜宾市南溪区供水排水有限公司进行建设及后期运营管理,发

行人已与四川宜宾龙投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宜宾市南溪区城

乡供排水一体化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由四川宜宾龙投发展集团有

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开展项目前期、项目建设管理和项目竣工验收

等工作。同时发行人与宜宾市南溪区供水排水有限公司签订了《宜

宾市南溪区城乡供排水一体化项目委托经营合同》,根据合同约定,

在合同有效期内,宜宾市南溪区供水排水有限公司应在次年度末后

的1 个月内将经营总收入扣除运营成本、人员工资福利费、折旧费、

维修费、营业税费等开支后的剩余部分全部上缴给发行人;发行人

在收到宜宾市南溪区供水排水有限公司上缴的经营收入后10 个工作

日内,向其支付全部经营收入0.5%的管理费。

2、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为同意《2017

2018 年第一期宜宾市南溪区财源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III

年宜宾市南溪区财源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债券债券持有

人会议规则》、《2017 年宜宾市南溪区财源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

公司企业债券债权代理协议》、《2017 年宜宾市南溪区财源国有资

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使用专户监管协议》、《2017

年宜宾市南溪区财源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债券偿债资金

专户监管协议》。

为维护本期债券投资者的权益,发行人及本期债券债权代理人

已订立了《2017 年宜宾市南溪区财源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企

业债券债权代理协议》。协议约定,若发行人未按本募集说明书的

规定履行其在本期债券项下的还本付息义务,本期债券债权代理人

将代理债券持有人向发行人追偿,勤勉尽责地依法采取一切正当合

理的措施,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投资者在评价本期债券时,应认真考虑在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

各种风险。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

他人或实体提供未在本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募集说明书

作任何说明。

投资者若对本募集说明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

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六、本期债券基本要素

(一)债券名称:2018 年第一期宜宾市南溪区财源国有资产经

营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简称“18 财源债01”)。

(二)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2 亿元,采用分期发行方式,

本期债券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 亿元。

(三)债券期限与利率:本期债券为7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票

2018 年第一期宜宾市南溪区财源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IV

面年利率为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anghai Interbank Offered

Rate,以下简称“Shibor”)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确定,Shibor 基准

利率为……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