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2-02
债券代码:127810.SH/1880106.IB 债券简称:G18 广业 1/18 广业绿色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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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代码:127840.SH/1880157.IB 债券简称:G18 广业 2/18 广业绿色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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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代码:152543.SH/2080209.IB 债券简称:G20 广业 1/20 广业绿色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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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代码:184153.SH/2180497.IB 债券简称:G21 粤环 1/21 粤环保绿色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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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
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近日,广东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环保集团”)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关于对广东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 号)。根据《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对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事项背景
广东环保集团在广咨国际全国股转系统精选层申报过
程中,于 2021 年 9 月 10 日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
诺函》,承诺“将所持有的四家设计院的控股权转让给广咨国际,并于广咨国际在精选层挂牌后两年内完成相应国资审
批程序,且相关承诺不可变更或撤销”。经广东环保集团提
请,2023 年 10 月 9 日、26 日,广咨国际分别召开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广东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拟变更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议案》,对承诺事项进行变更。广东证监局认为,广东环保集团作出上述“不可变更或撤销”承诺时未审慎评估能否按期完成,在尚未充分履行承诺的情况下变更了承诺事项。
二、处理依据及结果
广东环保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相关方承诺》第五条、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相关方承诺》第十七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作出如下决定:对广东环保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三、对广东环保集团的影响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广东环保集团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广东环保集团的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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