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8-06
青岛西海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内容如无特殊说明,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1、公司的基本情况
1.1 公司概况
青岛西海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为依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组建青岛西海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通知》(青政发[2012]12 号)由青岛市人民政府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成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于 2012 年 4 月 13 日,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为 91370200591292470P;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0,000.00 万元,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实收资本人民币 1,000,00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刘鲁强;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 2567 号。
公司经营范围:对基础设施建设、土地一级整理与开发,产业经济进行投资、建设管理,现代服务业的投资与运营,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以外的其他投资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财务报表业经本公司董事会决议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批准报出。
1.2 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及其变化情况
本公司 2020 年度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共 169 户,详见本附注“9、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
2、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2.1 编制基础
本公司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
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 33 号发布、财政部令第 76 号修订)、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及其后颁布和修订的 42 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的披露规定编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公司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除某些金融工具和投资性房地产外,本财务报表均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按公允价值减去预计费用后的金额,以及符合持有待售条件时的原账面价值,取两者孰低计价。资产如果发生减值,则按照相关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3、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报告期合并及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4、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具体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提示:
以下披露内容已涵盖了本公司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特点制定的具体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详见本附注“4.8 金融工具”“4.24 收入”“4.28 租赁”。
财政部于 2017 年颁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
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 年修订)(以下称“新金融工具准则”),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
的企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
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同时,鼓励企业提前执行。
财政部于 2017 年颁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以下称“新收入准则”),
根据新收入准则的规定,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
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
行。
财政部于 2018 年颁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以下称“新租赁准则”),
根据新租赁准则的规定,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
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母公司或子公司在境外上市且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
制其境外财务报表的企业,可以提前执行本准则,但不应早于其同时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日期。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母公司执行新准则、但子公司尚未执行新准则的,母公司在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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