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2-05
2016 年肥西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发行人
肥西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
2016 年肥西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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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及提示
一、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股东、 董事会已批准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 承诺
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
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 发行人相关负责人声明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部门负责人保证本
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报告真实、 完整。
三、 主承销商声明
主承销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和《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有关要求,
已对本期债券发行材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了充分核查,
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
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四、 投资提示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 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有关
的信息披露文件, 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 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所
做出的任何决定, 均不表明其对债券风险做出实质性判断。
凡认购、 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 均视同自愿接受本期债
券募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债券依法发行后, 发
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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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 各中介机构均对本期债券出具了综合信用承诺书, 若出
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将依据《 证券法》 、《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和《 国
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等
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并自愿接受惩戒。
五、 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 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
体提供未在本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
明。
投资者若对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 应咨询自己的
证券经纪人、 律师、 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六、 本期债券的基本要素
( 一) 债券名称: 2016 年肥西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
券( 简称“ 16 肥西城投债” ) 。
( 二) 发行总额: 人民币 15 亿元。
( 三) 债券期限和利率: 本期债券为7年期固定利率债券, 票面
利率为Shibor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 Shibor基准利率为簿记建档日
前5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
( www.shibor.org) 上公布的一年期Shibor( 1Y) 利率的算术平均数
( 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 本期债券的最终基本利差和最终票面利
率将根据簿记建档结果,由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
商一致确定, 并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固定
不变。 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 不计复利, 逾期不另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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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还本付息方式: 本期债券设本金提前偿还条款, 在债券存
续期的第3、 4、 5、 6、 7个计息年度末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20%、
20%、 20%、 20%、 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 每年付息一次, 每年
付息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托管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
人所持债券面值所应获得利息进行支付。 第3年至第7年利息随当年度
应偿还的本金一起支付。 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 本金
兑付款项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 五) 发行方式: 本期债券以簿记建档、 集中配售的方式, 通过
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构投资者 ( 国家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公开发行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
资者( 国家法律、 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公开发行。
( 六) 发行对象: 在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发行对象为在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构投资
者( 国家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发行对象
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合格基金证券账户
或A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 国家法律、 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
( 七) 担保情况: 本期债券由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提供
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八) 信用级别: 经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
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 发行人主体信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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