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11-30
1
债券代码: 127724.SH 债券简称: 17 南高新
2017 年第一期南京高新技术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
券 2020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 2020 年 12 月 4 日
债券付息日: 2020 年 12 月 7 日
(注: 2020 年 12 月 6 日为法定休息日, 付息日顺延至
2020 年 12 月 7 日)
2017 年第一期南京高新技术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
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20 年 12 月 7 日开始支付
自 2019 年 12 月 6 日至 2020 年 12 月 5 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
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 2017 年第一期南京高新技术经济开发有限
责任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 17 南高新
3、债券代码: 127724.SH
4、发行人: 南京江北新区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 人民币 8 亿元
6、债券期限: 7 年期, 并设置本金提前偿还条款,在债券存
续期的第 3、 4、 5、 6、 7 年末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的 20%、 20%、
20%、 20%和 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
7、票面利率: 年利率 6%。
8、计息期限及付息日: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 2017 年 12 月
6 日至 2024 年 12 月 5 日, 本期债券付息日为计息期限的每年
2
12 月 6 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
日)。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9 年 12 月 6 日至 2020 年 12 月 5
日。
2、 票面利率及付息金额: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
率)为 6%,每手本期债券面值为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60 元
(含税)。
3、债权登记日: 2020 年 12 月 4 日。截至该日收市后,本
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 债券付息日: 2020 年 12 月 7 日。
三、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
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
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
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
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
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债券付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
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
券利息。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
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
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
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3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
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
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
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
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
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
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
网点一次性扣除
(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
点
(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
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2018 年 11 月 7 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
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
自 2018 年 11……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