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11-19
2017 年第一期湖南森特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9 年付息公告
由湖南森特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 2017 年
11 月 28 日发行的 2017 年第一期湖南森特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
券( 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将于 2019 年 11 月 28 日开始支付自 2018
年 11 月 28 日至 2019 年 11 月 27 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
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付息资金,现
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 2017 年第一期湖南森特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
券
2、 债券简称及代码: 17 森特 01(代码: 127718.SH)
3、 发行人:湖南森特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4、 发行总额:人民币 5 亿元
5、 债券期限: 7 年
6、 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本期债券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发改企业债券〔 2017〕 240 号”文件批准公开发行
本计息期债券利率: 6.90%
7、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8、 计息期限: 2017 年 11 月 28 日至 2024 年 11 月 27 日
9、 付息日: 2018 年至 2024 年每年的 11 月 28 日(如遇法定节
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0、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0 年至 2024 年每年的 11
月 28 日(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1、债券担保(若有):无担保
12、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7 年 12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8 年 11 月 28 日至 2019 年 11 月 27 日
2、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票面年利率为 6.90%
3、债权登记日: 2019 年 11 月 27 日。截至该日下午收市后,本
期债券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日: 2019 年 11 月 28 日
三、付息办法
1、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
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
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
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
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 则利息款
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
求办理:
(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
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
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
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
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
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03〕 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将统一由各付息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付息机构所在地
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付息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
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付息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
次性扣除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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