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11-16
2017 年安徽乐行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发行人: 安徽乐行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
2017 年 10 月
2017 年安徽乐行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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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及提示
一、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董事会已批准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 发行人全体董事承诺
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声
明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
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财务报告真实、完整。
三、主承销商勤勉尽责声明
主承销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有关要求,对本
期债券发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了充分核查,确认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 发行人律师声明
安徽信拓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及经办律师保证由本所同
意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已经本所审阅,确
认本募集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
漏实质的法律风险,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五、投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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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有关的
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所作
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债券风险作出实质性判断。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本募集
说明书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投资者自行
承担。
六、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
体提供未在本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
明。
投资者若对本募集说明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
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七、本期债券基本要素
(一)债券名称: 2017 年安徽乐行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
券(简称“ 17 乐行债”)。
(二)发行总额: 人民币 7 亿元。
(三)债券期限: 7 年期,附本金提前偿付条款。
( 四) 债券利率: 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债券票面年利率
为 Shibor 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 Shibor 基准利率为发行公告日前 5
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
( 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 Shibor( 1Y)利率的算术平均数,
基准利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本期债券的最终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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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差和最终票面利率将根据簿记建档结果,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协商一致确定,并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在债券存
续期内固定不变。
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五) 还本付息方式: 每年付息一次,同时设置本金提前偿付条
款,在债券发行完毕后第 3、 4、 5、 6、 7 个计息年度末分别按照债券
发行总额 20%、 20%、 20%、 20%、 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每年的
应付利息随当年兑付的本金部分一起支付。每年付息时按债权登记日
日终在托管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所应获
利息进行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到期兑付款项
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六)发行方式: 本期债券以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
承销团设置的发行网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公开发行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国
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协议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
(七)发行范围及对象: 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公开发
行的对象为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户的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的发行对象为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合格基金证券账户或 A 股证券
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八) 债券担保: 本期债券由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提供
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九) 信用级别: 经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评定,本期
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A,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 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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