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9-10-08 00:00:00 股吧网页版
2017年重庆市双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9年付息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10-08

1 / 5
债券代码:127672 债券简称:17 渝双福
2017 年重庆市双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9 年付息公告
2017 年重庆市双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将于2019 年10 月14 日支付2018 年10 月13 日至2019 年10 月12 日期间(以
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兑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
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重庆市双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二)债券名称:2017 年重庆市双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三)债券简称及代码:17 渝双福,交易所代码:127672.SH;
(四)发行总额:人民币 7.60 亿元;
(五)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7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
(六)债券利率:6.37%;
(七)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7 年11 月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八)债券形式: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
(九)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自2017 年10 月13 日至2024 年
10 月12 日;
(十)付息日:为2018 年至2024 年每年的10 月13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
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 个工作日);
(十一)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每年付息一次,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
4、5、6、7 年末分别按债券发行总额20%、20%、20%、20%、20%的比例偿还
债券本金,到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
金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一)本年度计息期限:2018 年10 月13 日至2019 年10 月12 日,逾期未
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 / 5
(二)债权登记日:本年度债权登记日为2019 年10 月11 日。截至该日下
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载的本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三)实际付息日:2019 年10 月14 日。
三、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
议》,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兑息日2 个交
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
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
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
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相应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
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投资者可于兑付机构领取相应的债券利息。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
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
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
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
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
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
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3 / 5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根据 2008 年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
以及2009 年1 月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
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
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