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9-09-27 10:01:27 股吧网页版
2017年第一期马鞍山郑蒲港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2019年付息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09-27

2017 年第一期马鞍山郑蒲港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 2019 年付息公告
由马鞍山郑蒲港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发
行的 2017 年第一期马鞍山郑蒲港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9 年 10 月 14 日支付 2018 年 10 月
13 日至 2019 年 10 月 12 日期间的利息(本次付息日 10 月 13 日为休
息日,顺延至 10 月 14 日付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
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马鞍山郑蒲港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 2017 年第一期马鞍山郑蒲港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
3.债券简称: 17 郑蒲 01
4.债券代码: 127669
5.发行总额: 6 亿元
6.本计息期债券利率: 6.00%
7.付息日: 2019 年 10 月 14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
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本次付息日 10 月 13 日为休息日,顺延至
10 月 14 日付息)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和兑付情况
1、 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8 年 10 月 13 日至 2019 年 10 月 12 日,
逾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利率:本年度计息的票面利率为 6.00%。
3、债权登记日: 2019 年 10 月 11 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
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
息。
三、本息支付办法
(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部分的本息支付办法
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其本息资金由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划付至债券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债
券付息兑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划付资金的时间相应顺延。债券持
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应在付息兑付日前将新的资金汇划路径及时
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因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
更未及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能及时收到资金
的,发行人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
损失。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本息支付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
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
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
券公司将本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
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本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
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
要求办理:
(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本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
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
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
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
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利息所
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
税务部门缴付。 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
一次性扣除;
(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
门。
(二)关于……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