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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9-10 09:21:04 股吧网页版
2017年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2020年付息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9-10

债券代码:127654 债券简称:17 温高新
2017 年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 2020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20 年 9 月 17 日
 债券付息日:2020 年 9 月 18 日
2017 年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
项债券 (以下简称“本次债券”) 将于 2020 年 9 月 18 日支付 2019 年 9 月 18 日至
2020 年 9 月 17 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
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7年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城市
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7温高新,代码:127654。
3、发行人: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和期限:本次债券发行总额为人民币4.5亿元,期限为7年,附本
金提前偿还条款,在债券存续期的第3、4、5、6、7个计息年度末分别按照发行
总额20%、20%、20%、20%、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改企业债券〔2017〕
127号。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债券利率:本次债券票面利率为5.90%,在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8、计息期限:自2017年9月18日至2024年9月17日止。
9、付息日: 2018年至2024年每年的9月1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
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次债券于2017年11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本次债券本年度付息方案
1、本次付息计息期限:2019年9月18日至2020年9月17日,逾期部分不另计
利息。
2 、利率:本期债券本计息期票面年利率为5.90%,每手本期债券面值为
1,000.00元,派发利息为59.00元(含税)。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部分本计息期的债权登记
日为2020年9月17日。截至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
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时间:2020年9月18日。
三、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
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
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
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公司将在本期债券付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
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
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
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
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
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
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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