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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01 14:37:06 股吧网页版
127606:广西万通律师事务所关于2018年第一期广西百色百东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23年第1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12-01


广西万通律师事务所

关于 2018 年第一期广西百色百东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 2023 年第 1 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

法律意见书

广 西 万 通 律 师 事 务 所

GUANG XI WAN TONG LAW FIRM

广西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大道 2 号荣恒国际名都 B 座 10 楼 邮编:530001

广西万通律师事务所

关于 2018 年第一期广西百色百东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 2023 年第 1 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

法律意见书

致:广西百色试验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万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西百色试验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期广西百色百东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2023 年第 1 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2018 年第一期广西百色百东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2017 年广西百色百东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审议议案、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债券持
有人会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或文件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出具本法律意见。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本期债券的发行人广西百色试验区发展集团有限公
司召集。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债券信息网等
网站公告了《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期广西百色百东投资有限公司债券 2023 年第1 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经核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期债券发行情况、召集人、债权登记日、召开时间、投票表决期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表决方式是否包含网络投票、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决议效力等重要事项。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线上方式召开,召开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30 日 9:00-11:00,表决方式为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记名投票表决。

经核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于 2023 年 11 月 30 日 9:00-11:00 通过非现场
方式召开,由召集人广西百色试验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派员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召开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说明书》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召集人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为广西百色试验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召集人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募集说明书》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人员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截至本次债券债权登记日
2023 年 11 月 29 日交易结束后,登记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本次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债券持有人可以书面委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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