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8-31
平阳县国资发展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2021 年 1-6 月财务报表附注
(除特别说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公司基本情况
平阳县国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系经平阳县人民政府平政发【2003】157 号文批准,由平阳县财政局出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2003 年 11 月,平阳县财政局出资 21,000.00 万元,经平阳正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平正会验字(2003)
第 600 号验资报告,公司注册资本为 21,000.00 万元,公司于 2003 年 12 月 21 日取
得平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签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3267639395936 的营业执照。2009 年 11 月,平阳县财政局出资 83,670.00 万
元,经平阳德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平德会验字(2009)第 286 号验资报告,
截止 2009 年 11 月 18 日,公司实收资本为 104,670.00 万元。2013 年 1 月,平阳县财
政局以货币资金出资 45,330.00 万元。经平阳德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出具平德会验字(2013)第 037 号验资报告,公司注册资本为 150,000.00 万元,实收资本为150,0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杨孝远。
公司住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昆阳镇兴良路。
本公司及各子公司主要从事县政府授权范围的国有资产经营;项目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本投资咨询服务;建筑材料销售;物业管理服务;市政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涉及资质的凭资质证书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公司最终控制方:平阳县财政局。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1、编制基础
本公司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发布、财政部令第76号修订)、
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及其后颁布和修订的 42 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
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 年修订)的披露规定编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公司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除某些金融工具和投资性房地产外,本财务报表均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按公允价值减去预计费用后的金额,以及符合持有待售条件时的原账面价值,取两者孰低计价。资产如果发生减值,则按照相关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三、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 2021
年 6 月 30 日的财务状况及 2021 年 1-6 月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此外,
本公司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 年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有关财务报表及其附注的披露要求。
四、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1、会计期间
本公司的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会计中期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
间。本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每年自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2、营业周期
正常营业周期是指本公司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实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期间。本公司以 12 个月作为一个营业周期,并以其作为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标准。
3、记账本位币
人民币为本公司及境内子公司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本公司及境内子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本公司编制本财务报表时所采用的货币为人民币。
4、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合并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为合并方,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合并方。合并日,是指合并方实际取得对被合并方控制权的日期。
合并方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均按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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