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9-11
债券代码:1780239.IB,127595.SH 债券简称:17 兴蜀专项债,PR 兴蜀债
关于成都兴蜀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涉及重大诉讼的临时债权代理事务报告
(2023 年度第 1 次重大事项)
债权代理人: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9月
2023 年 9 月 7 日,成都兴蜀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
“兴蜀公司”)发布了《成都兴蜀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该公告披露了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的情况。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证券”)作为“2017 年成都兴蜀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或“本期债券”)的债权代理人,按照《2017年成都兴蜀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募集说明书》和《2016 年成都兴蜀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债权代理协议》等相关约定履行债权代理人职责,持续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根据发行人所涉重大事项编制本报告。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长江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未经长江证券书面许可,不得将本报告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发行规模 主体 债券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简称 起息日 期限设置
(亿元) 评级 评级
1 1780239.IB, 17 兴蜀专 13 2017-08-21 7 年 AA AAA
127595.SH 项债,PR
兴蜀债
二、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收到司法文书的时间
成都兴蜀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近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 年 8 月 21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
(二)诉讼或仲裁受理机构名称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各方当事人及其法律地位
1、原告
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核西南公司”)。
2、被告
兴蜀公司、崇州市人民政府。
3、第三人
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川公司”)。
(四)案件的基本情况
1、案由
合同纠纷。
2、诉讼请求
(1)判令兴蜀公司向核西南公司支付《崇州市捷普项目(一期)合作投资协议》项下的应付而未付投资本金 158,544,297元;
(2)判令兴蜀公司向核西南公司支付《崇州市捷普项目(一期)合作投资协议》项下的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从核西南公司实际投入每笔资金之日起算,按
年利率 15% 计算至投资本金支付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 2021 年 9 月 7 日止为
213,799,578.05 元);
(3)判令崇州市人民政府就第一项和第二项诉讼请求向核西南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4)判令兴蜀公司、崇州市人民政府共同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等。
3、理由
核西南公司合计向捷普项目投资 158,544,297 元,但兴蜀公司未按约定支付投资款及资金占用费。
4、答辩
兴蜀公司辩称,根据投资协议约定核西南公司相关款项属于固定收益,不担风险的情形,符合借款合同特征,投资协议实际上是资金拆借合同。根据投资协议约定,核西南公司获得投资回报的条件为实质性支付款项到捷普一期项目,并将相关款项用于工程款支付;获取投资回报的情形只有两种,其一打入共管账户资金,其二为经兴蜀公司签字同意的非共管账户开支。事实上,核西南公司诉称款项打入共管账户后即时支出,并未按投资协议约定用于工程款支付,核西南公司并未投资。崇州政府辩称,根据投资协议约定由兴蜀公司承继崇州政府在投资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崇州政府在本案中不应承担法律责任。案涉项目账目应依法核算,国有资产不允许流失。
二、一审判决、裁定情况
2022 年 5 月 29 日,崇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限被告兴蜀公司在判决
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核西南公司支付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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