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9-07
债券代码:1780239.IB,127595.SH 债券简称:17 兴蜀专项债,PR 兴蜀债
债券代码:1980224.IB,152243.SH 债券简称:19 兴蜀投资债,19 兴蜀债
债券代码:197013.SH 债券简称:21 兴蜀 01
债券代码:114902.SH 债券简称:23 兴蜀 01
成都兴蜀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收到司法文书的时间
成都兴蜀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本公司”或“兴
蜀公司”)于近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8 月 21
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
(二)诉讼或仲裁受理机构名称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各方当事人及其法律地位
1、原告
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核西南公司”)。
2、被告
兴蜀公司、崇州市人民政府。
3、第三人
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川公司”)。
(四)案件的基本情况
1、案由
合同纠纷。
2、诉讼请求
(1)判令兴蜀公司向核西南公司支付《崇州市捷普项目(一期)
合作投资协议》项下的应付而未付投资本金 158,544,297 元;
(2)判令兴蜀公司向核西南公司支付《崇州市捷普项目(一期)合作投资协议》项下的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从核西南公司实际投入每笔资金之日起算,按年利率15%计算至投资本金支付完毕之日止,
暂计算至 2021 年 9 月 7 日止为 213,799,578.05 元);
(3)判令崇州市人民政府就第一项和第二项诉讼请求向核西南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4)判令兴蜀公司、崇州市人民政府共同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等。
3、理由
核西南公司合计向捷普项目投资 158,544,297 元,但兴蜀公司未按约定支付投资款及资金占用费。
4、答辩
兴蜀公司辩称,根据投资协议约定核西南公司相关款项属于固定收益,不担风险的情形,符合借款合同特征,投资协议实际上是资金拆借合同。根据投资协议约定,核西南公司获得投资回报的条件为实质性支付款项到捷普一期项目,并将相关款项用于工程款支付;获取投资回报的情形只有两种,其一打入共管账户资金,其二为经兴蜀公司签字同意的非共管账户开支。事实上,核西南公司诉称款项打入共管账户后即时支出,并未按投资协议约定用于工程款支付,核西南公司并未投资。崇州政府辩称,根据投资协议约定由兴蜀公司承继崇州政府在投资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崇州政府在本案中不应承担法律责任。案涉项目账目应依法核算,国有资产不允许流失。
二、一审判决、裁定情况
2022 年 5 月 29 日,崇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限被告
兴蜀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核西南公司支付投资回报款 8,287,300.73 元;2、驳回原告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555,399 元,保全费 5,000元,共计 560,399 元,由成都兴蜀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84,060
元,由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476,339 元。
三、二审情况
(一)上诉情况
1、上诉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兴蜀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上诉时间
2022 年 6 月 10 日。
3、上诉请求
核西南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核西南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兴蜀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兴蜀公司向核西南公司支付投资回报 452,504.27 元。
(二)受理法院名称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二审判决、裁定情况
2023 年 4 月 23 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1、撤销崇州市人民法院(2022)川 0184 民初 189 号民事判决;2、兴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核西南公司支付 94,550,000元投资款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照年利率 14%计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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