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8-07
2017年启东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公司债券
2019年付息及分期偿还本金公告
由启东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行的2017年启东市城市
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将于2019年8
月16日开始支付自2018年8月16日至2019年8月15日期间(以下简称
“本年度”)的利息。 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
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 启东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2017年启东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公司债券。
3、债券简称: 17 启城投(代码: 127578)
4、发行总额:人民币 13 亿元。
5、债券期限: 7 年期。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债券利率:固定利率,票面利率为 5.25%,按年付息。
8、起息日: 自发行首日开始计息,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每年的
8 月 16 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9、付息日: 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8 年至 2024 年每年的 8 月
16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0、兑付日: 2020 年至 2024 年每年的 8 月 16 日(如遇法定节
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1、 信用评级: 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定,
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A 级,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级。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7 年 9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8年8月16日至2019年8月15日,逾期部
分不另计利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5.25%。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债权登记
日为2019年8月15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
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日: 2019年8月16日。
三、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
资者,利息款和分期偿还本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各付金
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和分期偿还本金划付至投资者在该
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
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和分期偿还本金兑付手续,具体手续
如下:
A. 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
款和分期偿还本金的划付比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B. 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
要求办理:
(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和分期偿还本金领取手续时,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和分期偿还本金领取手续时
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
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
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
印件;
(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
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
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及其他
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
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
[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
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付息网点应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付
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
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
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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