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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06-22 00:00:00 股吧网页版
2017年宜昌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7年度债权代理事务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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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宜昌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7 年度债权代理事务报告

2017 年宜昌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全体持有人:

鉴于:

1、 宜昌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发行人” )已与海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我公司” 、 “本公司” 和“海通证券” )签署《 2017

年宜昌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债权代理协议》以下简称(“ 《债

权代理协议》 ”) ;发行人、 海通证券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简

称“ 账户及资金监管人” )已经签署《 2017 年宜昌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

司公司债券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 ”) ;

上述协议均已生效。

2、根据《 2017 年宜昌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 以下简称“ 募集说明书” )的规定, 2017 年宜昌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

司公司债券( 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已于 2017 年 8 月 14 日发行完毕,本期债

券全体持有人已同意委托本公司作为债券债权代理人,代理有关本期债券的相关

债权事务。

我公司依据募集说明书、《债权代理协议》、《 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的约

定履行债权代理人的职责。

为出具本报告, 本公司与发行人进行接洽,对于出具本报告有关的债权代理

事务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本报告依据海通证券对有关情况的调查、发行人或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

文件进行判断,对海通证券履行债权代理人职责期间所了解的信息进行披露,并

出具结论意见。

海通证券未对本期债券的投资价值做出任何评价,也未对本期债券的投资风

险做出任何判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应自行判断和承担投资风险。

现将 2017 年度的债权代理事项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宜昌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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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宜昌市沿江大道 189 号

法定代表人:胡杰

注册资本: 186,300 万元

公司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与资本运营;土地收储;房地产开发经营

(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不得向社

会公众销售理财类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股权结构: 宜昌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 81.52%的股权,

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和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

分别持有发行人 16.80%、 2.68%的股权。

跟踪评级: 根据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5 日出具的《宜

昌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2017 年度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 , 发行人主

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 大公国

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尚未出具本期债券跟踪评级报告。

二、发行人履约情况

(一)办理上市或交易流通情况

发行人已按照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在发行完毕后一个月内向有关证

券交易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申请本期债券上市或交易流通。 本期债券于 2017 年

8 月 18 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流通,简称“17 宜昌城投债”,证券代码为

1780226.IB; 2017 年 9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简称“17 宜城投”,

证券代码为 127574.SH。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按照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 17 宜昌城投债”募集资金 25 亿元,发行期限

10 年。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募集债券资金已使用 16.01 亿元, 其中 10 亿元

用于补充运营资金,剩余用于支付承销费、监管费及树脂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东

辰心语)项目工程款等, 募集资金余额 9.08 亿元(含利息收入 0.09 亿元) 。

( 三)付息兑付情况

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8 年至 2027 年每年的 8 月 14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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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 本期债券采用提前偿还方式, 在本期

债券存续期的第 6 年、第 7 年、第 8 年、第 9 年和第 10 年末分别按本期债券发

行总额的 20%、 20%、 20%、 20%和 20%的比例偿还本金,每年还本时按债权登

记日日终在托管机构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占当年债券存续

余额的比例进行分配(每名债券持有人所受偿的本金金额计算取位到人民币分

位,小于分的金额忽略不计)。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 本期债券尚未到首次付息日。

( 四) 2017 年度发行人信息披露情况

发行人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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