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12-04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127544.SH PR 张家界
1780170.IB 17 张家界专项债
133113.SZ 21 张家 01
184155.SH 21 张家界
184388.SH 22 张家界
184418.SH 22 张经投
张家界市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张家界市武陵源旅
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张家界市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张家界市武陵源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收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传票,诉讼事由为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张家界市中电嘉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张家界市武陵源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李旭金(以下简称“被告三”)、程鼎(以下简称“被告四”)、深圳中电嘉旺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称:1.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一签署的所有《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立
即到期,并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 137,000,000元、利息 14,147,343.95 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按照年利率8.82%(罚息及复利利率以贷款年利率 5.88%上浮 50%计算)向原
告支付罚息及复利(暂截止至 2022 年 11 月 03 日,罚息为
10,871,997.5 元、复利 2,851,001.41 元,此后罚息以本金137,000,000 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 14,147,343.95 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 8.8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7,150,000 元(违约金以贷款金额143,000,000 元为基数,按照 5%计算);4.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二所持有的张家界市中电嘉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45%的股权、原告对被告五所持有的张家界市中电嘉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55%的股权及相应权益享有质押权,并就该质押物处分后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5.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就被告一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复利及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公证费用及其他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合理费用);6.请求依法判令各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 370,000 元;7.请求依法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等)。以上金额暂合计人民币 172,390,342.86 元。
二、诉讼案件判决情况
目前该案已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处理,尚在审理过程中。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目前该案尚在审理过程中。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尚未完成判决,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的具体影响。
公司目前整体经营情况正常,上述事项目前暂未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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