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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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及提示
一、发行人董事会声明
发行人董事会已批准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人全体董事承诺
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声明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部门负责人保证本
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三、主承销商勤勉尽责声明
主承销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
独立地对发行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对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进行了核查,
确认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声明
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保证由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同
意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已经该所审阅,确
认募集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引致的法律风险,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五、投资提示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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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所
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债券风险作出实质性判断。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本期债
券募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
行负责。
六、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
投资者在评价本期债券时,应认真考虑在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各
种风险。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
或实体提供未在本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募集说明书作任
何说明。
投资者若对本募集说明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
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七、本期债券基本要素
(一)债券名称: 2017 年咸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
司债券(简称“17 咸宁城投债”)
(二)发行总额: 不超过人民币13.50亿元。
(三)债券期限: 本期债券为10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本金提前
偿还条款,在债券存续期的第3、 4、 5、 6、 7、 8、 9、 10年末逐年分
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10%、 10%、 10%、 10%、 15%、 15%、 15%、 15%
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
(四)债券利率: 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存续期内票面利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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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bor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 Shibor基准利率为簿记建档公告日前
五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
( 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Shibor( 1Y)利率的算术平均数,
基准利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本期债券最终基本利
差和最终票面利率将根据簿记建档结果,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协商一致确定,并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在本期债券
存续期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五)发行价格: 本期债券面值100元,平价发行。以1,000元为
一个认购单位,认购金额必须是人民币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
1,000元。
(六)债券形式及托管方式: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证
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托管记载。
(七)发行方式和对象:本期债券以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协议发行和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中国境内机构投资者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公开发行。
(八)还本付息方式: 每年付息一次,在债券存续期的第3、 4、
5、 6、 7、 8、 9、 10年末逐年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10%、 10%、 10%、
10%、 15%、 15%、 15%、 15%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最后一期利息
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
自其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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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承销方式: 承销团余额包销。
(十)信用级别: 经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
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级。
(十一)债券担保: 本期债券无担保。
(十二)上市或交易流通安排: 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
尽快就本期债券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经批准的证券交易
场所上市或交易流通。
(十三)债权代理人、监管银行: 湖北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淦河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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