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07-11
2017 年南通市崇川区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收益债券募集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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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声明及提示
一、发行人董事会声明
发行人董事会已批准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发行人董事
会成员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声明
发行人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部门负责人保证
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报告真实、完整。
三、主承销商勤勉尽责声明
本期债券主承销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项目收益债券试点管理办法》 及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独
立地对发行人进行了尽职调查,确认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投资提示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有关
的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所
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债券风险做出实质性判断。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本募集
说明书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
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投资者自行负责。
五、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
体提供未在本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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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投资者若对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可咨询发行人
或主承销商。
投资者在评价本期债券时,应认真考虑在本募集说明中列明的各
种风险。
六、本期债券基本要素
债券名称: 2017年南通市崇川区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收益债券
(简称“17崇川住房项目债”)。
发行主体: 南通市崇川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发行总额: 人民币15亿元。
债券期限和利率: 本期债券期限为 5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设置提
前偿还条款,在债券存续期的第 3、 4、 5 年年末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
额 30%、 30%、 4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
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为 Shibor 基准利率加
上基本利差(Shibor 基准利率为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 5 个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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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 Shibor(1Y)利率的算术平均数 4.41%,
(基准利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基本利差上限为
2.09%。 本期债券的最终基本利差和最终票面年利率将根据簿记建档
结果,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一致确定,并报国
家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债券存续期限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
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还本付息方式: 每年付息一次,在债券存续期的第 3、 4、 5 年年
末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 30%、 30%、 4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即
在 2020、2021、2022 年的兑付日分别偿付债券发行总额的 30%、30%、
40%,最后 3 年每年的应付利息随当年兑付的本金部分一起支付。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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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还本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债券登记托管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
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占当年债券存续余额的比例进行分配(每
名债券持有人所受偿的本金金额计算取位到人民币分位,小于分的金
额忽略不计)。每年付息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债券登记托管机构托
管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所应获利息进行支付。
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
息。
发行方式及对象:本期债券以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
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公开发行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
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协议发行。
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发行对象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户的中国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协议发行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
上海分公司开立合格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
买者除外) 。
增信安排: 南通新家园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本期债券的差
额补偿人,当本期债券募投项目收入无法覆盖债券本息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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