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16
2017 年乌鲁木齐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增信
集合债券 2020 年付息公告
2017 年乌鲁木齐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
合债券 (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开始支付自 2019
年 4 月 26 日至 2020 年 4 月 25 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
及回售部分本金。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
利息及回售部分本金,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2017 年乌鲁木齐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小
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
2、 债券简称及代码:17 乌城投(代码:127484)
3、 发行主体:乌鲁木齐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4、 发行总额:20.00 亿元
5、 债券期限:4 年期,第 3 年末附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
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 债券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前 3 年票面利率为
5.18%。在债券存续期限第 3 年末,发行人可选择调整本期债券后 1
年票面利率-300 至 300 个基点(含本数)。根据发行人已经发布的《乌
鲁木齐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17 乌城投”票面利率调整
的公告》,发行人选择下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 210 个基点,本期债券
在存续期限后 1 年的票面利率为 3.08%。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
不计复利。
7、 计息期限:自 2017 年 4 月 26 日起至 2021 年 4 月 25 日止,
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自 2017
年 4 月 26 日起至 2020 年 4 月 25 日止。
8、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7 年 5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及回售部分兑付情况
1、 本年度计息期限:2019 年 4 月 26 日至 2020 年 4 月 25 日。
1、 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为 2020 年 4 月 24 日。截
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载的本
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2、 付息时间:2020 年 4 月 27 日。
3、 回售部分兑付时间:本期债券设投资者回售权,本公司对在
本次回售登记期内登记回售的债券进行兑付,回售部分兑付时间为
2020 年 4 月 27 日。
三、付息/兑付办法
(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
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
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
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二)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
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
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
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
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
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
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
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
业债券个人利息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2017 年乌鲁木齐城
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
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
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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