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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05-11 00:00:00 股吧网页版
2017年乌鲁木齐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募集说明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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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及提示

一、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董事会已批准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人全体董事承诺其中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声明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期债

券募集说明书中财务报告真实、完整。

三、主承销商勤勉尽职声明

本期债券主承销商保证其已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行业惯

例,履行了勤勉尽职的义务。

四、律师事务所声明

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保证由其同意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引用的法

律意见书的内容已经其审阅,确认募集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出现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投资提示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有关

的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所作出

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债券风险作出实质性判断。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本期债券募

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投资者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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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重大事项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提

供未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作任何

说明。

投资者若对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

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七、本期债券基本要素

(一) 债券名称: 2017 年乌鲁木齐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小

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简称“17 乌城投小微债”)。

(二) 发行总额: 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

(三) 债券期限: 4 年期,第 3 年末附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

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四) 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利率根据 Shibor 基准

利率加上基本利差确定,在该品种存续期内前 3 年固定不变。 Shibor 基准

利率为发行首日前 5 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

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 Shibor(1Y)利率的算术平

均数,基准利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在本期债券存续期

的第 3 年末,发行人可选择调整票面利率-300 至 300 个基点(含本数),债

券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 3 年票面利率加上调整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

1 年固定不变;投资者有权选择在存续期的第 3 年末是否将持有的该品种

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的最终基本利差和最终票

面利率将根据簿记建档结果,由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

商一致确定,并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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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债券形式及托管方式: 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投资者认购

的通过承销团公开发行的本期债券,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登记托管;投资

者认购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本期债券,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

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

(六) 发行方式: 本期债券以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承销

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除外)公开发行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国家法

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协议发行。

(七) 发行范围及对象: 在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发行对象为在

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户的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在上证所市场的发行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合格基金

证券账户或 A 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八) 债券担保方式: 本期债券无担保。

(九) 信用级别: 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定,本

期债券信用级别为 AAA,发行人主体信用级别为 A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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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条 债券发行依据............................................................................. 10

第二条 本期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 11

第三条 发行概要..................................................................................... 16

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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