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9-11-04 00:00:00 股吧网页版
2016年第三期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9年付息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11-04

1

债券代码: 127459 债券简称: 16 广晟 03

2016 年第三期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公司债

券 2019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由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本公

司”)于 2016 年 11 月 10 日发行的 2016 年第三期广东省广晟资产经

营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9 年 11 月 11

日支付 2018 年 11 月 10 日至 2019 年 11 月 09 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

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

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 2016 年第三期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公司

债券

2. 债券简称: 16 广晟 03

3. 债券代码: 127459

4. 发行人: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5. 发行总额: 12 亿元

6. 债券期限: 本期债券期限为 15 年期,在债券存续期的第 5 个、

第 10 个计息年度末附设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

2

回售选择权

7. 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 3.6%

8. 起息日: 2016 年 11 月 10 日

9. 付息日: 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间内,每年 11 月 10 日为上一

计息期间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

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10. 兑付日: 2031 年 11 月 10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11. 信用级别及评级机构:经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最新综合

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A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 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8 年 11 月 10 日至 2019 年 11 月 09 日,

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3.6%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9 年 11 月

08 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

载的本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日: 2019 年 11 月 11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

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三、付息办法

(一)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部分的付息办法

3

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其付息资金由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划付至债券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债

券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划付资金的时间相应顺延。债券持有人

资金汇划路径变更,应在付息日前将新的资金汇划路径及时通知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因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未及时

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能及时收到资金的, 发行人

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二)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

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

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

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

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

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

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

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

4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

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

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

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1. 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

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募集说

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