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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9-07 17:30:54 股吧网页版
2016年南昌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管廊专项债券2020年付息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9-07

债券代码: 127454 债券简称: PR南管廊

2016年南昌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管廊专项债券

2020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 2020年9月11日

债券付息日: 2020年9月14日

由南昌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 发行人”)于2016

年9月12日发行的2016年南昌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管廊专项债

券( 以下简称“ 本期债券” ) 将于2020年9月14日开始支付自2019年9

月12日至2020年9月11日期间的利息。 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

行, 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概览

1、 债券名称: 2016年南昌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管廊专项

债券。

2、 债券简称: PR南管廊

3、 债券代码: 127454

4、 发行人: 南昌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5、 发行总额: 本期债券发行总额为人民币12.7亿元。

6、 债券期限: 10年期

7、 票面利率: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58%在该品种债券存续期内

固定不变。

8、 计息期限及付息日: 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16年9月12日至

2026年9月12日, 本期债券付息日为计息期限的每年9月12日( 上述付

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

二、 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 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9年9月12日至2020年9月11日, 逾期部

分不另计利息。

3、 债权登记日: 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

债权登记日为2020年9月11日。 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 本

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 债券付息日: 2020年9月1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交

易日) 。

三、 付息办法

( 一)本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

券兑付、兑息协议, 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

兑息。 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 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

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 兑息服务, 后续兑付、 兑息工作由

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 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公司将在

2、票面利率及付息金额: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3.58%。每手本期债券面值为100元,派发利息为3,162.93万元(含税)。

本期债券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 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 通过资金结

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 ( 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

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 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四、 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 一) 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和《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

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

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 ( 国税函[2003]612号) 规定,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

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的代扣代缴义务, 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 1) 纳税人: 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 2) 征税对象: 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 3) 征税税率: 按利息额的20%征收

( 4) 征税环节: 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

一次性扣除

( 5) 代扣代缴义务人: 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 6)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 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



( 二) 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 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

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8]108号) , 自2018年11月7

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 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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