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4-11
2016年天津渤海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品种一) 2019年付息公告
由天津渤海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 2016 年 4
月 18 日发行的 2016 年天津渤海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品种一)
(以下简称“ 本期债券”), 发行人将于 2019 年 4 月 18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
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开始支付 2018 年 4 月 18 日至 2019 年 4
月 17 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 的利息。 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
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概览
1、 债券名称: 2016 年天津渤海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品种
一)
2、 证券简称及代码: 16 渤海 01(代码: 127427.SH)
3、 发行人: 天津渤海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4、 发行总额和期限:人民币 30 亿元, 7 年期,设置本金提前偿还条款,自
债券存续期的第 3至第 7年末,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 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
5、 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2015]859 号
文件批准公开发行
6、 债券形式: 实名制记账式
7、 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3.82%,在该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8、 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 2016 年 4 月 18 日至 2023 年 4 月 17 日
9、 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 2017 年至 2023 年每年的 4 月 18 日(上述付
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0、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6 年 5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二、 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 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8 年 4 月 18 日至 2019 年 4 月 17 日,逾期未领的债
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 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3.82%。
3、 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
为 2019 年 4 月 17 日。截至上述债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
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 付息日: 2019 年 4 月 18 日
三、 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 利息
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
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
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
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
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
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
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
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
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
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 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
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
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
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居民企业征收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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