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12-22
天津寰实律师事务所 关于 2016 年渤海国资公司债券 2016 年第一次持有人会议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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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寰实律师事务所
关于2016年天津渤海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法律意见书
寰实法意[2016]字第 134 号
联系地址: 天津市和平区治安大街19号
电话:15712213741/47 传真:(022)27834883
邮政编码:30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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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寰实律师事务所
关于2016年天津渤海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渤海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寰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天津渤海国有资产经营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于长仁律师、张瑞青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 201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
议(以下简称“本次持有人会议”)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
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
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2016 年天津渤
海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
和《2014 年天津渤海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以下简称“《会议规则》”)的规定,对本次持有人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就本法律意见书之出具,本所声明如下:
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及召集人的资格、议案审议情况、本次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
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持有人会议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
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持有人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
件、资料。本所律师亲自出席了本次持有人会议,见证了公司本次持有人会议的
相关事宜。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真实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保证其所提供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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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材料和所作的陈述是真实的、完整的;文件原件上的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
副本及复印件与正本和原件一致,并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持有人会议见证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同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并提交
备案和公告,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募集说明书》和《会议规则》的规
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关于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持有人会议由债权代理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负责召集
和主持。
2、经核查,公司于2016年12月7日在监管部门指定媒体发布了《关于召开2016
年天津渤海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于2016年12月9日发布了《关于更正“关于
召开2016年天津渤海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6年第一次债券持
有人会议的通知”的公告》。《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召开
时间、地点、召开和表决方式、债权登记日、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办
法等事项。
3、本次持有人会议于2016年12月21日上午9:30在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0号
国鑫大厦511会议室召开。
4、本次持有人会议采取现场方式进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会议规则》的规定,本次持有人会议
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二、关于本次持有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和有效表决权
1、本期债券分为7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和10年期固定利率债券两个品种。两只
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时交易。其中7年期债券品种在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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