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12-10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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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 2016 年德兴市城市建设经营总公司企业债券
2018 年度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致:德兴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德兴市投资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2016 年德兴市城市建
设经营总公司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 2016 年德
兴市城市建设经营总公司企业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
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就 2016 年德兴市城市建设经营总公司企业债
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2018 年度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
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
法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己经发生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
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就本次
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
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
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或用途。本所同意,发行人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
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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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
行人和/或召集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对本次会议依法
见证。在本所律师对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提供予
本所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
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提供予本所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
准确、完整的;提供予本所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
签署行为己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提供本所的复印件同原件一致,并且
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发行人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
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发行人(原名“德兴市城市建设经营总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21 日公开
发行总额为 8 亿元的“2016 年德兴市城市建设经营总公司企业债券”(银行间
债券简称“16 德兴城经债” ,债券代码: 1680111.IB;交易所债券简称“ 16
德兴债” ,债券代码: 127410.SH)。
本次会议由发行人召集。 2018 年 11 月 16 日,发行人在中国债券信息网站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关于召开 2016 年德兴市城市建设经营总公司企
业债券 2018 年度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公告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 表决程序和效力、会
议费用的承担方式等。
本次会议于 2018 年 12 月 7 日 9: 30 至 11: 30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
路 36 号兴业证券大厦 5 楼召开,会议采用现场会议方式。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的规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内容和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合法合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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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本次会议由发行人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募集说明书》以及《债券持有
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根据《会议通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截至债权登记日 2018 年 11 月
30 日交易结束后, 登记在册的“ 16 德兴城经债” 持有人均有权参加债券持有
人会议。 因故不能参会的债券持有人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会,该代理人不必
是本期债券的持有人。
根据本次会议召集人收到的参会文件及表决票,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
债券持有人及代理人共有 4 名,代表本期债券有表决权的债券共 640 万张,占
发行人本期债券未偿还债券总张数的 8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债券持有人
会议规则》的规定及《会议通知》的要求,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表决方式为现场记名投票表决, 债券持有人
或代理人应按通知要求将表决票送至指定地址。 根据现场投票结果,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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