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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1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关于召开2016年德兴市城市建设经营总公司企业债券2018年度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11-16

关于召开2016年德兴市城市建设经营总公司企业债券

2018年度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德兴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或“ 公司” )于2016年

3月21日公开发行总额为8亿元的“ 2016年德兴市城市建设经营总公司企业债券”

( 银行间债券简称“ 16德兴城经债” ,债券代码: 1680111.IB;交易所债券简称

“ 16德兴债” ,债券代码: 127410.SH) 。

根据《 2016年德兴市城市建设经营总公司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

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发行人德兴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决定召开2018年第

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表决《关于置换2016年德兴市城市建设经营总公司企

业债券抵押土地的议案》(见附件一) 和《关于2016年德兴市城市建设经营总公

司企业债券补充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形式的议案》 (见附件二) 。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召集人: 德兴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二) 召开时间: 2018 年 12 月 7 日 9: 30 至 11: 30。

(三)召开方式: 现场会议方式。

(四) 召开地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兴业证券大厦5楼。

发行人联系人: 周毅

联系电话: 0793-7818936

传真: 0793-7818939

邮政编码: 334200

主承销商联系人: 唐政伟

联系手机: 18717821086

联系电话: 021-68982316

邮政编码: 200135

(五)表决方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

(六)会议表决票送达时间: 2018 年 12 月 7 日 13: 30 至 16: 00。

(七)会议表决票送达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兴业证券大厦5楼。

(八) 债权登记日: 2018年 11 月 30 日。

二、审议事项

《关于置换2016年德兴市城市建设经营总公司企业债券抵押土地的议案》

(见附件一)。

《 关于2016年德兴市城市建设经营总公司企业债券补充债券持有人会议召

开形式的议案》 (见附件二)。

三、 出席会议人员

1、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截至债权登记日 2018 年 11 月 30 日交易

结束后,登记在册的“ 16德兴城经债” 持有人均有权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因故

不能参会的债券持有人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会,该代理人不必是本期债券的持

有人。

参加投票表决的法人债券持有人需要提供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法人债券

持有人委托其他自然人代理表决的,需同时提交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投票代理委

托书(格式参见附件五)、委托人营业执照及证券账户卡。

自然人债券持有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代理人需提供本人身份

证、投票代理委托书(格式参见附件六)、委托人身份证及证券账户卡(或持有

本期证券的证明文件)。

上述有关证明、证明材料均可使用复印件,法人债券持有人提供的复印件需

加盖公章,自然人债券持有人提供的复印件需签名。 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将上

述材料与会议表决票(格式参见附件三、附件四)一并在会议表决截止时间( 2018

年 12 月 7 日下午 16: 00)前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兴业证券大厦5

楼。

2、发行人。

3、主承销商。

4、 债权代理人。

5、发行人聘请的律师。

6、发行人认为有必要出席的其他人员。

四、表决程序和效力

1、向会议提交的每个议案应由与会债券持有人/或代理人投票表决。债券持

有人进行表决时,每一张本期债券为一表决权。

2、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方式为现场记名投票表决。 债券持有人/或代理人

应于 2018 年 12 月 7 日 13: 30 至 16: 00 将表决票将表决票送至指定地址

(以发行人工作人员签收时间为准)。 逾期送达或未送达表决票的债券持有人,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本期债券张数对应的表决结果将记为“ 弃权” 。

债券持有人和/或代理人对拟审议事项表决时, 只能投票表示:同意或反对

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

表决权利,其所持有表决权的本期债券数对应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3、 债券持有人会议应有律师负责见证表决过程。

4、 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能形成有效决议。

5、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的决议,对所有本期债券持有人( 包括未出席

会议、出席会议但明确表达不同意见或弃权的债券持有人)均具有同等法律约束

力。

五、会议费用的承担方式

1、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组织、律师费用等由发行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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