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8-01
2016年威海市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人2021年度履约情况及偿债能力分析报告
发行人
威海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重要声明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作为本次债券的主承销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76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报告。
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来自于发行人对外公布的审计报告等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及发行人向中泰证券提供的其他材料。中泰证券对发行人年度履约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分析,均不表明其对本期债券的投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泰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一、本期债券基本要素
(一)债券名称:2016年威海市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二)发行总额:人民币16亿元
(三)债券期限: 7年
(四)债券利率:3.33%
(五)发行价格:债券面值100元,平价发行,以1,000元为一个认购单位,认购金额必须是人民币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人民币1,000元。
(六)债券形式及托管方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托管。
(七)发行方式:本期债券以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格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公开发行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合格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协议发行。
(八)发行对象:1、上海证券交易所协议发行: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A 股证券账户或基金账户的合格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2、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户的境内合格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九)发行首日:2016年3月2日
(十)起息日:2016年3月2日
(十一)计息期限:2016年3月2日至2023年3月2日
(十二)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每年付息一次,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每年付息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债券登记托管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所应获利息进行支付。本期债券的本金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至第7年分期兑付,第3年至第7年每年末分别兑付本期债券本金的20%。每次还本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债券登记托管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占当年债券存续余额的比例进行分配(每名债券
持有人所受偿的本金金额计算取位到人民币分位,小于分的金额忽略不计)。
(十三)付息日:2017年至2023年每年的3月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十四)兑付日:2019年至2023年每年的3月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十五)本息兑付方式:通过本期债券登记托管机构和其他有关机构办理。
(十六)承销方式:承销团余额包销。
(十七)承销团成员:主承销商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主承销商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销商为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十八)债权代理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
(十九)信用级别: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级别为AA+,本期债券信用级别为AAA。
(二十)担保情况:本期债券由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十一)上市安排: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申请本期债券在经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交易流通。
二、发行人履约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募集说明书,本期债券募集资金16亿元,其中6.5亿元用于威海客运中心(北站)项目建设,9.5亿元用于威海客运中心(南站)项目建设。目前募集资金已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使用。
(二)本息兑付情况
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23年每年的3月2日。发行人已通过债券托管机构按时足额支付了2017年度 -2021年度应付的利息(及本金)。发行人不存
在延迟或尚未偿付的本金及利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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