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02-23
2016年威海市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7年付息公告
由威海市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日发行的2016年
威海市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7年3月2日开始支付自2016年3月2日至2017年3月1日期间(以下简
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
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6年威海市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6威海债(127398)。
3、发行人:威海市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16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7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并附本金提前偿
还条款。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
[2015]3219号”文件批准发行。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票面年利率为3.33%。
8、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自2016年3月2日至2023年3
月1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3月2日(遇节假日顺延至
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10、信用级别: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定,
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级别为AA+,本期债券信用级别为AAA。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3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6 年 3 月 2 日至 2017 年 3 月 1 日,逾
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7 年 3 月 1
日。截止债权登记日日终,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载的
本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3、付息时间: 2017 年 3 月 2 日。
三、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
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
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
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
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
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
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
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
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
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
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
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2016
年威海市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
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
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
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
点一次性扣除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
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6 威海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
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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