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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01-19 00:00:00 股吧网页版
2016年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01-19

2016 年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发行人

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

二〇一六年 月

2016 年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I

重要声明及提示

一、发行人董事会声明

发行人董事会已批准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发行人全体董事承

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声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

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报告真实、 准确、完整。

三、主承销商勤勉尽责声明

主承销商保证其已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行业惯例,

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独立地对发行人进行了尽职调查,

确认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投资提示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有关

的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所

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债券风险做出实质性判断。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本募集

说明书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投资者自行

负责。

五、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

体提供未在本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

2016 年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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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

投资者若对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

证券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六、本期债券基本要素

(一)债券名称: 2016年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简称“16宁乡经开债”)。

(二)发行总额:人民币15亿元。

(三)债券期限及利率: 本期债券为7年期固定利率债券,票面

利率为Shibor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 Shibor基准利率为本期债券申

购和配售办法说明公告日前五个工作日一年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

利率( Shibor)的算术平均数(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本期债券

的最终基本利差和票面年利率将根据簿记建档结果确定,并报国家有

关主管部门备案,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

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四)还本付息方式: 本期债券每年付息一次,分次还本,在债

券存续期的第3年至第7年末每年分别偿还本金的20%,当期利息随本

金一起支付。 每年付息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托管机构托管名册上登

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应获利息进行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

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五)债券形式及托管方式: 本期债券采用实名制记账式。

1.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

的债券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托管。

2016 年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III

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协议发行的债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

(六)发行方式:本期债券以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

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公开发行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

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协议发行。

(七)发行范围和对象: 在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发行对象

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户的中国境内机构投资者(国

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对象为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合格基金证券账户或

A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八)信用安排:本期债券由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提

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九)信用级别:经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

的信用级别为AAA,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级别为AA。

2016 年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IV

目 录

重要声明及提示......................................................................................... I

释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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