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12-13
1
2015年潜江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7年付息公告
2015 年潜江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公司债券(以
下简称“本期债券” )将于 2017 年 12 月 21 日开始支付 2016 年 12 月
2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0 日期间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2015 年潜江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
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5 潜城投
3.债券代码:127337
4.发行人:潜江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人民币 17 亿元
6.债券期限和利率:7 年期,债券存续期第 3 至 7 年末每年按照
债券发行总额 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到期兑付款项自兑付日起不
另计利息。票面利率 5.19%
7.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6 年 3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
8.信用级别: 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21
日发布跟踪评级报告,维持本期债券债项信用等级为 AA+。
二、本次付息方案
1.本次付息计息期限:2016 年 12 月 2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0 日
2.利率:年利率 5.19%
3.债权登记日:2017 年 12 月 20 日。截至该日收市后,本期债
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日:2017 年 12 月 21 日
三、付息办法
托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债券,其利
息款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划付至债券持有
2
人所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结算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
息款划付至债券持有人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四、关于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企业债券个人利息收
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
缴,就地入库。各付息网点未履行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
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
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
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
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等非居民企业投资者取得的本
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
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并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
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三)其他债券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投资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