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11-25
债券代码:127316 债券简称:PR 洛城债
2015年洛阳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20年付息兑付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20年12月1日
债券付息日:2020年12月2日
2015年洛阳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
期债券”),将于2020年12月2日开始支付自2019年12月2日至
2020年12月1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
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5年洛阳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
券
2、债券简称:“PR洛城债”
3、债券代码:127316
4、发行人:洛阳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人民币10亿元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发行期限为7年期。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47%,在本期债券存续期
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8、计息期限及付息日: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 2015 年12月2
日起至 2022 年12月1日止 ,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 12 月2日
(如遇法定节 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 个工作日) 。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9年12月2日至2020年12月1日。
2、本次计息期票面年利率: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4.47%,每手本期债券面值为600元,派发利息为26.82元(含
税)。
3、债权登记日:2020年12月1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持
有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兑付日:2020年12月2日。
三、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
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
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
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
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
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债券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
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
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
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
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
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
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
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
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
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
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
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
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
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自2018年
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
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五、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洛阳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2号辅楼
联系人:卢双成
电话:0379-65902009
邮编:47100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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