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1-24
2015 年洛阳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7 年付息兑付公告
由洛阳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
2015 年 12 月 2 日发行的 2015 年洛阳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
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7 年 12 月 4 日开始支付
自 2016 年 12 月 2 日至 2017 年 12 月 1 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
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
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人:洛阳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2015 年洛阳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
券
3、债券简称及代码:上交所简称“ 15 洛城投”,上海证券交易
所债券代码 127316
4、发行总额和期限:人民币 10 亿元,7 年期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4.47%,在本期债券存续期
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8、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 2015 年 12 月 2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1 日止
9、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 12 月 2 日(如遇法定节
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0、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8 年至 2022 年每年的 12
月 2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
日)
11、债券担保:本期债券无担保
12、信用级别:根据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洛阳城市
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主体与相关债项 2017 年度跟踪评级报告》
(鹏信评【 2017】跟踪第【 912】号 01)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
级,债券信用等级为 AA+级。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5 年 12 月 29 日在上海交
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次付息计息期限:2016 年 12 月 2 日至 2017 年 12 月 1 日
2、本次计息期票面年利率:4.47%
3、本次债权登记日:2017 年 12 月 1 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
后,持有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
利息
4、付息日:2017 年 12 月 4 日
三、付息办法
(一)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部分的付息办法
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其付息资金由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划付至债券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
户。债券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划付资金的时间相应顺延。债
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应在付息日前将新的资金汇划路径及
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因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
径变更未及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能及时收到
资金的,发行人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
的任何损失。
(二)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
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
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
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
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
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
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
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
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
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
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
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企业债券个人
利息收入所得税。
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
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
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
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如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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