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5-12-28
2015年洛阳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声明及提示
一、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董事会已批准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发行人董事
会全体成员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相关负责人声明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
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报告真实、完整。
三、主承销商声明
主承销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已对本期债券发行材料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了充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四、律师事务所声明
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保证由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及
其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已经本所审阅,确认募集说明书及
其摘要不致因上述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引致的
法律风险,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投资提示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有关
的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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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债券风险做出实质性判断。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本募集
说明书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
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六、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
体提供未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期债
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作任何说明。
投资者若对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
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七、信用承诺
发行人、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及河
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均按要求出具了信用承诺书,承诺将依据《证
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
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并自愿接受惩戒。
八、本期债券基本要素
(一)债券名称:2015年洛阳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
债券(简称“15洛城投债”)。
(二)发行总额:人民币10亿元。
(三)债券期限和利率:本期债券为七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同时
设本金提前偿还条款,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4、5、6、7个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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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末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20%、20%、20%、20%和20%的比例
偿还债券本金。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Shibor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Shibor基准
利率为簿记建档日前五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
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公布的一年期Shibor(1Y)
利率的算术平均数,基准利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的最终基本利差和最终票面利率
将根据簿记建档结果,由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
一致确定,并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
变。
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四)发行方式及对象:本期债券以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
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除外)公开发行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国家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公开发行。
(五)债券担保:本期债券无担保。
(六)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
信用级别为AA+,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级别为AA+。
2015年洛阳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目录
释义.............................................................................................................1
第一条债券发行依据............................................................................5
第二条本次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6
第三条发行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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