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9-11-18 00:00:00 股吧网页版
2016年第三期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2019年付息公告(127305)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11-18

2016 年第三期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

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 2019 年付息公告

由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本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24 日发行的 2016 年第三期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停

车场建设专项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9 年 11 月 25 日

支付 2018 年 11 月 24 日至 2019 年 11 月 23 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

度”)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

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 2016 年第三期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停车场建

设专项债券。

2、债券简称: 16 穗港 03。

3、债券代码: 127305。

4、发行主体: 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人民币 5 亿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

[2015]3201 号文件批准公开发行。

7、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 10 年期债券,在债券存续期的第 5 个

计息年度末附设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8、 票面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不

计复利。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 5 年票面利率由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

差确定。基准利率为发行公告日前 5 个工作日一年期上海银行间同业

拆放利率( Shibor)的算术平均数(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本期

债券基本利差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时根据簿记建档结果确定,

并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9、债券形式:采用实名制记账式。投资人认购的本期债券在中

国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一级账户或在二级托管人处开

立的二级托管账户中托管记载。

10、计息期限: 2016 年 11 月 24 日至 2026 年 11 月 24 日,逾期

不另计息。

11、付息首日: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间内,每年 11 月 24 日为上

一计息期间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12、还本付息方式:本债券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

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

息,本金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13、集中付息期:自每年的付息首日起的 20 个工作日(包括付

息日当天),投资人可于该期间内向相应的托管机构领取其应得的利

息。

14、债券担保:本期债券无担保。

15、信用等级: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

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A。

16、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分别于 2016 年 11 月 30 日和 2016

年 12 月 9 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 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8年11月24日至2019年11月23日,逾期部

分不另计息。

2、利率:当期票面利率为3.38%。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19年11月22

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

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除息交易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除息交易日为2019年11月25

日。

5、付息时间:

( 1)集中付息:自付息首日起的20个工作日(包括付息首日当天)。

本期债券本年度的付息首日为2019年11月24日。 (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

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 2)常年付息: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在集中付息

期结束后的每日营业时间内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息。

三、 付息办法

1.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

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

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

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 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

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

的划付比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

求办理:

(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

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

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