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1-24
2015 年桂阳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7 年付息公告
由桂阳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 )于
2015 年 12 月 2 日发行的 2015 年桂阳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
债券(以下简称“ 本期债券” )将于 2017 年 12 月 2 日开始支付自
2016 年 12 月 2 日至 2017 年 12 月 1 日期间(以下简称“ 本年度” )
的利息(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
日)。为保证付息工作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
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 2015年桂阳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证券简称及代码: 15 桂城投, 127302.SH。
3、发行人: 桂阳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 16.00 亿元。
5、 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 7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国家发改委发改财金[2015]2589
号文件批准发行。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8、债券利率:固定利率,票面年利率为 5.23%。
9、计息期限: 2015 年 12 月 2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1 日止,逾期
不另计利息。
10、付息日: 2016 年至 2023 年每年的 12 月 2 日为上一个计息
年度的付息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
个工作日)。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5 年 12 月 22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2、信用评级: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
期债券的信用级别为 AA+,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级别为 AA。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6 年 12 月 2 日至 2017 年 12 月 1 日,逾
期部分不另行计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5.23%。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7 年 12 月
1 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载
的本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日: 2017 年 12 月 4 日。
三、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
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
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
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
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
息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
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
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
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
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
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
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
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
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
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
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
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
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
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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