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10-13
2015 年大同市经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
2017 年付息公告
大同市经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22 日
发行的 2015 年大同市经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
(以下简称“ 本期债券”)将于 2017 年 10 月 23 日开始支付
自 2016 年 10 月 22 日至 2017 年 10 月 21 日期间(以下简称
“ 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
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 2015 年大同市经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债券。
2.证券简称及代码: 15 大同建(代码: 127283)。
3.发行人: 大同市经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 20 亿元。
5.债券期限: 本期债券为7年期固定利率债券,每年付
息一次,附提前偿还条款,自债券存续期第3个计息年度起
分别按照20%、 20%、 20%、 20%、 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
后5年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每年付息时按债权登记
日日终在托管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
券面值应获利息进行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
计利息,本金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 发改财金[2015]1924 号文
件批准发行。
7.债券利率: 4.49%。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债券。
9.计息期限: 计息期限为自2015年10月22日至2022年10
月21日止。
10.付息日: 2016 年至 2022 年每年的 10 月 22 日(如遇
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1.上市时间和地点: 本期债券于2015年12月8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6 年 10 月 22 日至 2017 年 10 月
21 日,逾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4.49%。
3.债权登记日: 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7 年
10 月 20 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
托管账户所记载的本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本年度付息时间: 2017 年 10 月 22 日。(如遇国家法
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三、付息办法:
(一)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部分的
付息办法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其
付息资金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划付至债券持
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债券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划付
资金的时间相应顺延。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应在
付息日前将新的资金汇划路径及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因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未及时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能及时收到资金的,发
行人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
任何损失。
(二)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付息办法
1.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
记日的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
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
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 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
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
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
则利息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
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
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
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
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
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
变更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
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 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
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
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
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
债券发行人……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