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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9-30 17:50:34 股吧网页版
127278:2015年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21年付息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9-30


2015年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21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21年10月15日

债券付息日:2021年10月18日(因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2015年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将于2021年10月18日(因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支付自2020年10月16日至2021年10月15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债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2015年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3.债券简称:PR津地铁

4.债券代码:127278

5.发行总额:人民币25亿元

6.债券期限:10年期,附设本金提前偿还条款

7.票面利率:4.27%

8.期限及付息日: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16年10月16日至2025年10月15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计息期限的每年10月16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本次实际付息日为2021年10月18日。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20年10月16日至2021年10月15日。

2、票面利率及付息金额: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4.27%,每手
本期债券面值为70元,派发利息为29.89元(含税)。

3、债权登记日:2021年10月15日。截至该日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债券付息日:2021年10月18日(因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三、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债券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四、关于本次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次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次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次债券的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次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付息网点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次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次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次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次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6.本次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五、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汉口西道3号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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