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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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9年付息公告
由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发行的2015年天津市地下铁
道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以下简称“本次债券”) 将于2019年10月16日支付自2018
年10月16日至2019年10月15日期间( 以下简称“本年度”) 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
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付息资金,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人: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 2015年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3.债券简称: PR津地铁
4.债券代码: 127278
5.发行总额:人民币25亿元
6.债券期限: 10年期,附设本金提前偿还条款
7.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2015]2004号
文批准公开发行
8.债券利率: 4.27%
9.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10.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同时设置本金提前偿还条款,从第3个计
息年度末开始偿还本金,第3、第4、第5、第6、第7、第8、第9和第10个计息年度末分别
按本期债券发行总额的10%、 10%、 10%、 10%、 15%、 15%、 15%和15%的比例偿
还本金
11、付息日: 2016年至2025年每年的10月16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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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本次实际付息日为
2019年10月16日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次债券于2015年12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3.最新信用评级: 2019年6月10日,经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
(联合[2019]1194号),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A,本次债券的信用
等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
二、本次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8年10月16日至2019年10月15日,逾期未领的债券利息
不另行计息。
2.债权登记日:本次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19年10月15日。截止该日
下午收市后,本次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载的本次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
息。
3.付息时间
集中付息期:自付息日起的20个工作日。
常年付息:在集中付息期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在集中付息期结束后仍可到托
管其债券的营业网点领取利息。
三、付息办法:
本次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本次债券,其利息通过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划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营业部
的资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营业部向该债券投资者付息。
2.从一级发行市场购买本次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二级托管客
户),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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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次债券的个人投资者领取债券利息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托管
凭证原件,如委托他人代办,应出示投资者身份证、托管凭证原件、代办人身份证;
( 2)本次债券的机构投资者领取债券利息时,应出示托管凭证原件和
经办人身份证,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法人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 和税务登记证(地税) 复印件
( 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3)如投资者的托管凭证遗失或损毁,须按照原认购网点的规定办理挂
失手续,在集中兑付期结束后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利息;
( 4)在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息;
( 5)如原认购债券的网点已迁址、更名或合并,请投资者根据托管凭证
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次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及其
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次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
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次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次债券的募集
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
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次债
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
扣代缴,就地入库。各付息网点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
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次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次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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