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08-08
2015年丽水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2016年付息公告
由丽水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行(以下简称“发行人” )于
2015年8月13日发行的2015年丽水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8月15日开始支付自2015年8
月13日至2016年8月12日期间的利息。 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
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 2015年丽水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 债券简称及代码: 15丽水债; 127249。
3、发行人: 丽水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4、 发行总额和期限:人民币6亿元; 7年期。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 本期债券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发改财金[2015]616号文件批准公开发行。
6、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 债券利率:固定利率,票面利率为5.67%,按年付息。
8、 计息期限: 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2022年8月12日止。
9、付息日: 2016年至2022年每年的8月1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
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0、兑付日: 本期债券的本金兑付日为2018年至2022年每年8
月13日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1、信用评级: 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
的信用等级为AA级,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级。
12、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12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
二、 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和兑付情况
1、 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5年8月13日至2016年8月12日,逾期部
分不另计利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5.67%。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
债权登记日为2016年8月12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
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 付息日: 2016年8月15日
三、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
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
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
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
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
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
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
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
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
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
托管人。
四、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
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
的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
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
点一次性扣除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
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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