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7-13
2015 年第二期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8 年付息及部分兑付公告
2015 年第二期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以下简
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8 年 7 月 16 日开始支付自 2017 年 7 月 14 日
至 2018 年 7 月 13 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 为保证付息
和部分兑付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
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 2015 年第二期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
债券。
2、 债券简称及代码: 15 长轨 02( 代码: 127232.SH) 。
3、发行人: 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4、 发行总额:人民币 30 亿元。
5、债券期限: 10 年期。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4、 5、 6 个
计息年度末分别按照发行总额 1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在本期债券
存续期的第 7、 8、 9、 10 个计息年度末分别按照发行总额 15%的比例
偿还债券本金。
6、债券利率: 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年利率为 5.40%。 本期债券
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
7、 计息期限: 自 2015 年 7 月 14 日至 2025 年 7 月 13 日止。
8、付息首日: 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 7 月 14 日为上一个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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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的付息首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9、税务提示: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
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0、 上市时间和地点: 本期债券于 2015 年 9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7 年 7 月 14 日至 2018 年 7 月 13 日,
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债权登记日: 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为 2018 年 7 月 13 日。截
至该日下午收市后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载的本
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三、付息/兑付办法
(一)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
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本期债券,其利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本系统划入该持有人指定银行账户。
(二)本期债券在银行间市场上市部分:
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本期债券,其利息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直接划入该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若债券持有人付息路径变更,应将新的付息路径及时通知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因债券持有人未及时通知付息路径而造成的延期支付,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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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债券托管人不承担延付利息。
四、 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
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
已在本期债券的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
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
入库。各付息网点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
所得税工作。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
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
次性扣除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6、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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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持有“15长轨02”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
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
例、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
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
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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