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鹰潭市龙岗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查看原文
公告日期:2016-07-07
监管警示函
上证债监〔2016〕34号
鹰潭市龙岗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经查明,你公司作为企业债券发行人,未于规定时间之前披露2015年年度报告,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1.5条、第3.2.2条的相关规定、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及/或你公司的相关承诺。
鉴于你公司上述行为的性质及情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1.7条、第7.1条、第7.2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予以书面警示,并责令你公司尽快落实以下事项:
一、积极推进2015年年度报告编制工作,并于2016年7月31日前完成披露。
二、核查公司内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规程是否完善及有效执行,并于2016年7月11日前披露2015年年报未按时披露的具体原因及解决方案。如公司经营情况可能对债券的按期偿付产生负面影响的,应当同时进行风险提示。
前述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及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保证真实、准确及完整;限期内未披露的,本所将根据行为性质及情节对你公司及主要信息披露责任人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本所将依照相关规定报请监管机构查处。
你公司应当引以为戒,健全并完善相关机制,严格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债券市场正常秩序。
特此函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债券业务部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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