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04-22
2015年巢湖市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6年付息公告
由巢湖市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发行的2015年巢湖市
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5月3
日支付2015年4月30日至2016年4月29日(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
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
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5年巢湖市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简称及代码:15巢城投债(1580137)
3、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简称及代码:15巢城投(127205)
4、发行人:巢湖市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5、发行规模:人民币8.00亿元
6、发行期限:本期债券为7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单利按年计息。
7、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本期债券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
金【2015】617号文件批准公开发行。
8、债券利率:年利率为6.50%,即每百元付款6.50元,单利按年计息,每
年付息一次。
9、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10、计息期限:自2015年4月30日至2022年4月29日。
11、付息日:本债券的付息日为计息期限内每年的4月30日(如遇法定节
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2、信用级别: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
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
14、上市时间和地点:于2015年6月10日和2015年6月19日分别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自2015年4月30日至2016年4月29日,逾期未领
的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2、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债权登记日:银行间市场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
记日为2016年4月29日。截止至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日终,本期债券的投资者
对其托管账户所记载的本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证券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
日为2016年4月29日。截至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
所记载的本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时间:2016年5月3日。
三、付息办法
(一)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部分的付息办法
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其付息资金由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划付至债券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债券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
日,则划付资金的时间相应顺延。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应在付息日前
将新的资金汇划路径及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因债券持有人资
金汇划路径变更未及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能及时收到资
金的,发行人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二)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
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
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
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
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
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
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
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
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
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
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
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
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2012 年华盛江泉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
知》(国税函[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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