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5-04-22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口市城乡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15年度
发行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
致:龙口市城乡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
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以下简称“《加强企
业债券管理工作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
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以下简称“《简化发行核
准程序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发[2010]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
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发改办财金[2012]3451号)、《企业债券审核工作手册》及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
或“本所”)接受龙口市城乡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作
为发行人2015年发行7亿元人民币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事项的发行
人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金杜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以及金杜与发行人签订的委托合同的要求,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
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
发行人保证已经提供了金杜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材料;发行人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
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金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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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以及金杜对事实的了解和对
中国有关法律的理解而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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