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03
2015年龙口市城乡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8年提前兑付兑息及摘牌公告
根据2018年1月12日已公告的《2015年龙口市城乡建设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 以
下简称《决议》),龙口市城乡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将按照《决议》
提前兑付2015年龙口市城乡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并支
付相应利息。本次提前兑付完成后,2015 年龙口市城乡建设投资发
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将在债券市场摘牌。为保证15龙口债(债券代
码:127199.SH)提前兑付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
息及本金,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5年龙口市城乡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
券
2、债券简称:15龙口债
3、债券代码:127199.SH
4、发行人:龙口市城乡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和期限:7亿元;7年期。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为7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债券票面利率
为6.09%
7、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为自2015年4月30日至2022
年4月29日止。
8、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22年每年的4月
3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9、信用评级: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
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级。
截至目前,发行人已于2016年、2017年按期足额偿付了本期债
券的各年度利息。
二、本期债券提前兑付兑息情况
1、提前兑付日:2018年4月20日
2、计息期间:根据《决议》本年度计息期限为2017年4月30
日至2018年4月20日,共计355天(算头不算尾)。
3、债券面值:100元/张
4、每千元兑付净价:1010.00元
5、每千元兑付金额:每千元兑付净价+每千元应计利息
=1010.00+6.09%×355/365×1000=1069.232元
6、兑付债权登记日:2018年4月17日
7、债券停牌起始日:2018年4月18日
8、债券到期日:2018年4月20日
9、债券兑付日:2018年4月20日
10、债券摘牌日:2018年4月20日
三、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前述企业债券并持有至债权登记日
的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
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
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前述企业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
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
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
求办理:
1) 前述企业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 前述企业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
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
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
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
托管人。
四、 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
规和文件的规定,企业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
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发行人已在前述企业债券的募集说明书
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
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企业
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 企业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 企业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
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企业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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